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优惠。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