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