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安全通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工信、财政、住建、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