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