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者不依法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货、换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