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醉酒驾驶的;
(三)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
(四)超速行驶的;
(五)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六)在城市快速路行驶的;
(七)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
(八)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
违反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