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醉酒驾驶的;

(三)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

(四)超速行驶的;

(五)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六)在城市快速路行驶的;

(七)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

(八)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

违反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