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道路通行规定,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