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确定专门人员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