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一)驾驶未依法办理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二)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的;(三)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四)驾驶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五)不按照规定停放的;(六)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超出规定的。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