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和施划电动自行车停放标志、标线。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有条件的应当提供充电等配套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集中充电等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