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当事人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

实行过渡期管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转移登记。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