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