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车辆灭失或损毁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