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和道路通行第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一)车辆灭失或损毁的;(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三)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