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有购车发票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登记上牌手续;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凭证遗失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自本市开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过渡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
过渡期限为三年,从条例开始实施之日起算。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