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制度。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进行监制。

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