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