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更换、回收台账。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防治依法管理,不得随意丢弃。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