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三)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座椅除外)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五)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