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并告知所售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本条例实施后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予登记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