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实行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辖区河流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建立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工作督察制度,协调解决河流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流管理保护情况,对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