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有效实行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辖区河流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建立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工作督察制度,协调解决河流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流管理保护情况,对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