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