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