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