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宾馆、餐饮、洗浴、洗衣、洗车等行业经营者不得向河流、沟渠、坑塘等外环境直接排放污水,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倾倒污水或者污物、垃圾等废弃物。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