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安全处置,不得排入排水管网或者违法倾倒、排放。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