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河道的整治,实施生态化治理,培育水生植物,恢复河流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所属河道缺水干涸,不能保证基本生态流量时,可以实施生态补水,以改善断面水质。

鼓励再生水、雨水用于河渠补水。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