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乡基础设施、居住小区、商业住宅、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并采取雨污分流等措施,减少水污染。

老旧城区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进行污水截流、收集和雨污分流改造。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