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乡基础设施、居住小区、商业住宅、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并采取雨污分流等措施,减少水污染。老旧城区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进行污水截流、收集和雨污分流改造。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