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桑干河、御河、十里河、口泉河、甘河、唐河、壶流河、南洋河、浑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焦化、化工、制药、有色冶炼、造纸、电镀等高风险项目和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