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桑干河、御河、十里河、口泉河、甘河、唐河、壶流河、南洋河、浑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焦化、化工、制药、有色冶炼、造纸、电镀等高风险项目和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