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化学品生产企业、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水质情况进行监测。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