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外排,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水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水环境安全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