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规范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明确责任主体、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