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事故处置和水生态修复责任,并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