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和本部门的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查阅方式,定期公开下列信息:

(一)水环境质量;

(二)各级河长名单;

(三)重点水污染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四)重点水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控制和削减情况;

(五)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六)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单位名单;

(七)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应对情况;

(八)水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水环境信息。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