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实行数据共享。加强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河流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水环境功能区等的监测、预警和监督管理。

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质未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等措施。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