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产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