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