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阻止、举报或者投诉浪费水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