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节约用水工作。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及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乡、镇农村水利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节约用水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