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综合措施,实行目标管理,建立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运行机制,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