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超计划加价水费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