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