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