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临时使用市政公共供水未办理手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临时用水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