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未获批准而擅自增加用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