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队伍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保障工作经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对节约用水管理人员及用水户的有关人员定期组织节约用水业务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节约用水管理与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