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用水户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用水户就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行调查、取证;(四)责令用水户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