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监督检查机制。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用水户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