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节水资金的投入,支持节水制度、节水科研、节水宣传培训以及节水配套设施的建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