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项目审批时,对农业节水项目要优先立项,增加投入。对符合贷款条件、具有偿还能力的节水项目,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水利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优先安排贷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对农业节水项目贷款安排财政贴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