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分类定价、两部制水价等,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