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分类定价、两部制水价等,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